和解筆錄
111年度虎簡字第263號
原告 陳秀鳳
被告 徐竹文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虎簡字第26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2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虎尾簡易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廖國勝
書記官林家莉
通譯王淑慧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陳秀鳳到
被告徐竹文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12年1月31日前自門牌號碼:雲林縣○○鎮
○○里○○路00巷0弄00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零玖佰元,及自民國
111年11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
原告參仟參佰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
原告陳秀鳳
被告徐竹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書記官林家莉
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