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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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嘉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嘉簡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俞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俞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之毒品咖啡包壹包(驗餘淨重八點二六三六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甲基吡啶苯己酮」均應更正為「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劉俞婷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持有時間不長及其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從事服務業,經濟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毒品咖啡包1包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附卷可參,係屬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該扣案之毒品咖啡包內亦檢出第三級毒品依替唑侖成分,雖與本件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惟因與上開第二級毒品粉末已經混和,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應與上開第二級毒品視為一體,均併予沒收銷燬。而盛裝毒品之包裝袋與毒品亦同,應與毒品視為一體,均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時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581號被告劉俞婷女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市○區○○里00鄰○○街00號
3樓之1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俞婷明知甲基?咯啶苯己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21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歌神KTV後門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 蘇偉 」,無償取得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吡咯啶苯己酮毒品咖啡包1包(檢驗後餘重8.2636公克)而持有之。嗣劉俞婷於108年12月11日自嘉義市○○路000號屋頂跳下後受傷送醫,醫護人員發覺劉俞婷褲子內藏放毒品,經劉俞婷同意,扣得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吡咯啶苯己酮之毒品咖啡包1包,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劉俞婷對於上揭犯行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扣案物品照片數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100071號鑑驗書在卷可佐,且有前揭物品扣案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內含甲基吡咯啶苯己酮之毒品咖啡包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另扣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經送驗後,均驗無任何第二級毒品之成分,僅驗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未滿5公克,此有上述鑑驗書1紙在卷可憑,另函請移送分局依法裁罰,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檢察官陳美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彭郁倫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