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嘉簡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嘉簡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奕成選任辯護人何永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99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沈奕成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沈奕成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證人 林俊良 於本院訊問時之證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在本案行為後,刑法第215條雖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惟僅係將有關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而未涉及刑罰權範圍之變更,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庸比較新舊法,即逕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即可。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被告作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照片後復持以向OOOOO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電腦公司成年員工合成、編輯不實內容之相片,為間接正犯。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卷證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之紀錄;經營水電行;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思慮,致罹本罪,然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意,在經此偵查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又為彌補其行為對法秩序造成之損害,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其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廖俊豪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佾澧
壹、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一、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1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二、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貳、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一、犯罪事實
沈奕成為OO水電工程行(設嘉○○○區○○路○段○○○號0樓,下稱OO水電行)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緣OO水電行承攬OOOOO股份有限公司第O區管理處(設嘉義市○區○○路○○○號,下稱O管處)「嘉義OO用戶用水設備工程」,依OO水電行與O管處之約定,OO水電行對每一戶施工案件需製作施工紀錄照片,並應於竣工後7日內及結算或估驗前交付監辦單位人員,以作為工程請款、驗收之依據,且每張相片應附告示牌,其內容包括地址、水號、施工日期、承商名稱、用戶姓名。詎被告明知OO水電行員工並未施作附表所示施工地點之施工項目,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23日前之某時許,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不知情電腦公司人員,在不詳地點,先接續以電腦繪圖軟體將附表所示施工地點之施工紀錄相片以圖片合成、編輯之手法,製作與現場施工圖樣相符之相片電磁紀錄,將編輯後之相片電磁紀錄連同施工項目文字敘述以文書軟體Word編排後彩色列印,再蓋上OO水電行之印章及負責人沈奕成之印章後,以此方式製作其職務上所職掌不實之施工紀錄相片,足以表示附表所示施工地點之施工項目業已施作完畢,復於108年2月23日,經由O管處嘉義服務所將上開登載不實之施工紀錄相片送交O管處,向O管處辦理結算驗收,以此方式行使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足以生損害於O管處對於工程履約管理之正確性。嗣經O管處政風室人員發現OO水電行所檢附之施工紀錄相片有異,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奕成於偵查中坦白承認,並有O管處案件調查報告、被告提供之施工紀錄相片、O管處政風室便簽影本等附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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