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97號聲請人 謝心綸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提出本票正本共五紙。
陳明 提示日為何時。㈣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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