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38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戴士強 (授管部風控組)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告 楊勝恩 (原名 楊博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54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勝恩(原名楊博成)刑事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546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湯郁琪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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