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白鎮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鎮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鎮魁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書漏載第7款,應予補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000元;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8萬元,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具狀表
示無意見,有本院民國113年8月8日113中分慧刑慶113聲1022字第7558號函、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7至121頁),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類型均為詐欺取財等相同罪質;犯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相同;行為次數;犯罪時間於112年2月至同年0月間;犯罪地點部分相同;各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性較高;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各罪間之關聯性較高;各罪之獨立程度較低;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方面,審酌對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考量。再兼衡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又如附表所示數罪所宣告之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相同,本件仍依其折算標準定之,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鈴香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附表:受刑人白鎮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2罪)、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2罪)、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2000元(4罪)犯罪日期112/02/06(2次)、112/02/07(2次)112/03/22112/03/14、112/03/15(4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200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192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09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嘉義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71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8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85號判決日期112/09/21112/10/16112/11/30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嘉義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71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8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8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0/23113/01/15113/03/05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211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4000元,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004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898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27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045號)附表:受刑人白鎮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5罪)、有期徒刑1年4月(2罪)、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2月(5罪)併科罰金3萬元(2罪)、2萬元(5罪)、4萬元、1萬元(5罪)犯罪日期112/02/14、112/02/15(2次)、112/03/24、112/03/25(5次)、112/03/27(4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86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92號判決日期113/05/14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9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6/17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03號(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