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34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3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民團體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人 范振宗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廖朝賢
乙○○丙○○右當事人間因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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