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08號原告 楊湘雲 訴訟代理人 勞同光 原告 黃聰明 被告 黃清水
黃福崑 黃福祥 黃清清 黃玲玲 黃陳阿緞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世勳 被告 黃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