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81號聲請人羅賓‧安東尼‧諾羅尼亞即亞太美諾華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亞太美諾華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澳大利亞商MinovaAustraliaPtyLtd(公司登記號碼000000000)為亞太美諾華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亞太美諾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亞太美諾華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監察人報告書、股東同意書、現金收支表、財產目錄、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且經徵得澳大利亞商MinovaAustraliaPtyLtd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澳大利亞商MinovaAustraliaPtyLtd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暨公司註冊證書、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64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