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37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麗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殷智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