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郭成綱 送達代收人 陳薇安 被告 曾國書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劉育綾法官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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