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永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