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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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告甲○○住○○市○○區○○路00號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固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949元。經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人各753,822元,嗣於113年3月6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被繼承人丁○○遺產3,015,291元予被繼承人丁○○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再於113年3月14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被繼承人丁○○遺產2,930,000元予被繼承人丁○○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949元,原告尚應補繳14,058元(計算式:30,007-15,949=14,05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揭追加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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