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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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30號原告 吳誼諠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葉佳勝 律師被告 楊進祥
馮易騰
馮耀駒 唐卉薰 王正治 王博智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路0號)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上二人訴訟代理人王 楊玉蘭 被告 胡惠玲
胡惠娥
胡惠君
胡惠雪 楊秋香 楊彩琴 汪易霆 法定代理人 汪昊慶
涂瑋瑛 被告 陳琳頤
陳佐垚 陳尹筑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汪祉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附圖」之記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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