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15號聲請人鼎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陸光 代理人 梁景岳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鼎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4年3月18日│1,000,000元│GP0000000│││司鄧陸光│復旦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