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請予以自新機會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聲請人 邵龍財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八日駁回上訴之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九一號),聲請予以自新機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邵龍財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以家貧為由,聲請予其自新機會,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陳宏卿法官王敏慧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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