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 康淑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尤瑄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里鎮○村段○○○○○○○○○○○○○○○○號土地及
同段75、74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
㈡請提出相對人尤瑄、債務人 陳韋志 、 許宇馨 之最新戶籍謄本
(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㈢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