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2號聲請人 劉伊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建志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本票原本1張。
㈡請提出相對人林建志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㈢原記載相對人林建志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釋明或更正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