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30號原告 李美秋 被告 陳元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4,
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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