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27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27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凌硯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591號、第1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凌硯與告訴人 彭秀玉 為鄰居,被告因不滿告訴人前通報拆除大隊拆除其所搭建之違章建築,致其位於新北市○○區○○街○號4樓之住處漏水,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3日晚上不詳時間,持三秒膠灌入告訴人位於新北市○○區○○街○號3樓住處大門之門鎖內,致令告訴人之大門及其門鎖不堪使用,而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又告訴人於101年6月14日上午不詳時間欲打開門鎖出門時,發覺其門鎖遭人破壞無法打開,遂致電與被告之同居人 吳文龍 前來修葺,吳文龍下樓拆除告訴人大門後,詎被告另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無故侵入告訴人上開住處內,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復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之胸口數下,致告訴人跌倒在地,因而受有胸壁挫傷、右肘、右足瘀傷、挫傷等傷害。嗣經告訴人報警,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
354條毀損罪、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彭秀玉告訴被告凌硯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第306條、第277條之毀損、侵入住宅、傷害等罪名,依同法第357條、第308條第1項、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本件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102年7月26日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