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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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旭(年籍資料詳卷)選任辯護人李俊賢律師
張正億 律師 王心甫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旭(民國00年00月0日生,為附表編號1至2所示行為時,均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於109年10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詐騙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並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先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對告訴人乙○○、甲○○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出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中,被告隨即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持臺灣銀行及華南商業銀行提款卡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後,將所提領款項交付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該法稱少年者,謂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之;檢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知有上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該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除前開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之1、第2條、第3條第1款、第18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即基於保護優先之原則,少年法院對於少年非行所得優先行使之先議權。再者,檢察官受理一般刑事案件,發現被告於犯罪時未滿18歲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但被告已滿20歲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檢察官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章之規定進行偵查,認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亦有明定。綜觀前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及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可知,檢察官受理一般刑事案件,如發現被告於犯罪時未滿18歲,且現尚未滿20歲者,即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處理,尚不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逕行偵查起訴,但如被告犯罪時雖未滿18歲,然於檢察官受理時已滿20歲者,檢察官則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章有關少年刑事案件之規定進行偵查,認應起訴者,亦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起訴程序始為適法。從而,檢察官受理未滿20歲之被告於未滿18歲時所犯之刑事案件,倘未移送少年法院處理,即逕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即有違背規定,普通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由檢察官另行依上開規定處理,且此種情形與檢察官應向少年法院起訴而誤向普通法院起訴之管轄錯誤有所不同,普通法院尚無從逕行移送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
三、經查,本件被告係91年11月9日出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而被告於檢察官起訴所指為加重詐欺、洗錢犯行之時間(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乙○○、甲○○施以詐術之時間分別為109年9月15日、109年10月8日;被告提領款項之時間則為109年10月8日、9日),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雖被告嗣於110年4月30日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檢察官偵查時已滿18歲,但仍未滿20歲,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頁),依上開法條及說明,本件應由檢察官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即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處理,始為適法。是本案檢察官逕向本院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單位:新臺幣)匯款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1乙○○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5日撥打電話予乙○○,佯裝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向乙○○稱因業務人員操作疏失而重複扣款,再由另名成員佯裝銀行客服人員項告訴人乙○○佯稱其帳戶涉及洗錢,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將帳戶內款項轉入金管會所提供之信託帳戶中,致乙○○陷於錯誤而操作網路銀行匯款①109年10月8日15時27分許②109年10月8日15時32分許①9萬9989元②4萬9138元 黃正宏 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0月8日16時20分許至109年10月8日16時24分許第一商業銀行林園分行ATM2萬元7筆,9000元1筆2甲○○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8日撥打電話予甲○○,佯裝為甲○○熟識之里長,向甲○○借款,致甲○○陷於錯誤而臨櫃匯款109年10月8日12時47分許15萬元 張腕玲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09年10月8日14時22分許至14時24分許②109年10月9日0時54分許至0時55分許①高雄銀行大發分行ATM②高雄市○○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ATM①2萬元5筆②3萬元、1萬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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