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091號債權人溫 宜婷 債權人溫家祐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蘇彩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溫 建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姓名究為【「溫」宜婷、「溫」家祐】亦或
【「温」宜婷、「温」家祐】?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簽章及二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究為【「溫」建昌】亦或【「温」建昌】?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請求標的㈠、㈡內容聲明是否有誤?(應更正確定額
為何?是否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約定,如無請計算至108年6月止請求金額為何?)㈤確認請求標的㈢內容聲明是否有誤?(因少了請求金額)並釋明請求依據為何?及提出釋明資料。
㈥確認本件請求之債權人為蘇彩綾或兩名未成年子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