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張志清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聲請人之
  借款債權本金新台幣(下同)18,203,417元及利息、違約金
  不存在,是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18,203,417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
  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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