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 林亭慧 被告 鄭其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22日寄存送達於警察機關,計算至112年6月1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