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勞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全字第2號抗告人 紀美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本院112年度勞全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2年度勞全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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