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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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人 洪佳慧 代理人 黃顯凱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洪偉凱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一0八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僅供核對更正筆錄,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移轉登記事件)之準備程序期日表明早已搬離臺北市○○區○○段○○○○○號建物,且相對人未否認或爭執,惟筆錄未予記載,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民國108年4月18日、108年5月6日、108年5月3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及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裁定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所稱「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上開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以系爭移轉登記事件於108年4月18日、108年5月6日、108年5月30日之法庭錄音內容與筆錄有無相符為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乃係為核對更正筆錄所需,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且上開筆錄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自不得不予准許或限制,聲請人為當事人,其聲請交付系爭移轉登記事件之108年4月18日、108年5月6日、108年5月30日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應僅供核對更正筆錄用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袁雪華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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