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3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
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徐麗紅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3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
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