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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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依九十六年度交簡上字第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九五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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