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訴字第89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捌萬貳仟叁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生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