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9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何佩陵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