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19號
債權人 李秉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宸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及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二、債務人劉宸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