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 陳憲德 代理人 黃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聲請人破產,並未提出聲請人所有存摺存款資料、動產之時價及存放地點,有價證券及股票明細等資料,顯然未依破產法第62條提出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述各項文件,此通知已於107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前述相關文件,依前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於日後聲請人倘能補正欠缺之情形而再行聲請,則是另一問題,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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