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壹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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