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629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