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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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2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查本件係分屬非財產權及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共計23,206元,故原告尚應補繳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