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之犯罪日期應為九十五年一月三日、一月四日應予更正外,其餘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