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4686號)
緣相對人郭宇宏〈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4年3月21日止,尚結欠新臺幣48922元消費款、新臺幣5,752元循環利息,(自93年7月21日起至94年3月21日止),總計新臺幣54674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