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緝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清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312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清忠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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