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99號原告 吳家輝 原告 吳文吉 前列吳家輝、吳文吉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彦 訴訟代理人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