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7號原告 蘇信榮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複代理人 袁佩君 被告 黃鈴惠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複代理人 張巧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2月2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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