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啓淵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所為羈押裁定之押票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內所載「 高啟淵 」,應更正為「高啓淵」。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羈押裁定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有誤載之情形,應予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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