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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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5號聲請人 劉政黨 相對人 陳可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5年2月10日、同年10月17日、87年2月23日及88年1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360萬元、360萬元、240萬元及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陳可濱於85年2月10日、85年10月18日、87年2月25日、88年1月11日及88年10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數筆,總計10,069,500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分別為87年7月15日及88年4月10日,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10,069,500元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0年4月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5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 員林鎮 │水源││299│旱│00│00│2.29│420/1440│重測前:湖水│││││││││││││坑段104-154│││││││││││││地號,重測前│││││││││││││:百果山段28│││││││││││││0地號│├──┼───┼────┼────┼────┼────────┼─┼──┼──┼──────┼─────────┼──────┤│002│彰化縣│員林鎮│水源││268│旱│00│02│80.96│420/1440│重測前:湖水│││││││││││││坑段104-156│││││││││││││地號,重測前│││││││││││││:百果山段24│││││││││││││9地號│├──┼───┼────┼────┼────┼────────┼─┼──┼──┼──────┼─────────┼──────┤│003│彰化縣│員林鎮│水源││269│旱│00│16│09.03│420/1440│重測前:湖水│││││││││││││坑段104-65地│││││││││││││號,重測前:│││││││││││││百果山段250│││││││││││││地號│├──┼───┼────┼────┼────┼────────┼─┼──┼──┼──────┼─────────┼──────┤│004│彰化縣│員林鎮│水源││294│旱│00│00│56.88│420/1440│重測前:湖水│││││││││││││坑段104-155│││││││││││││地號,重測前│││││││││││││:百果山段27│││││││││││││5地號│├──┼───┼────┼────┼────┼────────┼─┼──┼──┼──────┼─────────┼──────┤│005│彰化縣│員林鎮│水源││295│旱│00│11│99.97│420/1440│重測前:湖水│││││││││││││坑段104-64地│││││││││││││號,重測前:│││││││││││││百果山段276│││││││││││││地號│├──┼───┼────┼────┼────┼────────┼─┼──┼──┼──────┼─────────┼──────┤│006│彰化縣│員林鎮│水源││371│建│00│00│27.13│420/1440│重測前:湖水│││││││││││││坑段104-144│││││││││││││地號,重測前│││││││││││││:百果山段35│││││││││││││1地號│├──┼───┼────┼────┼────┼────────┼─┼──┼──┼──────┼─────────┼──────┤│007│彰化縣│員林鎮│水源││373│建│00│00│7.15│420/1440│重測前:湖水│││││││││││││坑段104-181│││││││││││││地號,重測前│││││││││││││:百果山段35│││││││││││││3地號│├──┼───┼────┼────┼────┼────────┼─┼──┼──┼──────┼─────────┼──────┤│008│彰化縣│員林鎮│水源││374│建│00│44│41.40│420/1440│重測前:湖水│││││││││││││坑段104-51地│││││││││││││號,重測前:│││││││││││││百果山段35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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