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2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99年6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