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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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24號視同上訴人 陳怡諳 (即 黃秀玲 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婷 (即黃秀玲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彤 (即黃秀玲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宇 (即黃秀玲之承受訴訟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文生 上列視同上訴人與祭祀公業 藍元成 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怡諳、陳怡婷、陳怡彤、陳冠宇為黃秀玲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視同上訴人黃秀玲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2年7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怡諳、陳怡婷、陳怡彤及陳冠宇,有戶籍謄本可憑(本院卷㈡第166-168、176頁),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陳怡諳、陳怡婷、陳怡彤及陳冠宇承受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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