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10號原告 郭仙姝 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 律師被告 林德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盧佳莉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10號原告 郭仙姝 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 律師被告 林德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