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40號原告祭祀公業 藍元成 法定代理人 藍文萬 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 律師
陳宜鴻 律師被告 藍慶堂
張弘仁 張儀權 張鴻鑣 張瑞佳 藍美枝 藍文章 藍文牽藍 張淑貞 藍浩元 藍世鎮 藍青鈺 藍文福 黃秀美 黃建彰 黃愛珠 黃秋菊 黃秀玲 林豆 是 林藍杏 林詩典
樓林顯祥
樓 林顯源 林紫瑩 林玉凌
號地下 藍月卿 林玉霞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清田 被告 謝李月鳳
謝秋崇 謝光明 謝志盈 謝岱鈴 謝朝源 黃白雲 黃淑雲 謝美雲 謝秀雲 黃勝友 藍寶 前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陳子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陸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伍拾陸萬柒仟捌佰貳拾元(計算式如下:202.88×31,440×10%×15=9,567,82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陸拾肆元,尚欠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