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40號原告祭祀公業 藍元成 法定代理人 藍文萬 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 律師
陳宜鴻 律師被告 藍慶堂
張弘仁 張儀權 張鴻鑣 張瑞佳 藍美枝 藍文章 藍文牽藍 張淑貞 藍浩元 藍世鎮 藍青鈺 藍文福 黃秀美 黃建彰 黃愛珠 黃秋菊 黃秀玲 林豆林藍杏 林詩典
樓林顯祥
林顯源 林紫瑩 林玉凌
號地下 藍月卿 林玉霞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清田 被告 謝李月鳳
謝秋崇 謝光明 謝志盈 謝岱鈴 謝朝源 黃白雲 黃淑雲 謝美雲 謝秀雲 黃勝友 藍寶 前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陳子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陸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伍拾陸萬柒仟捌佰貳拾元(計算式如下:202.88×31,440×10%×15=9,567,82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陸拾肆元,尚欠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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