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1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告 陳弘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1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告 陳弘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