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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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七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明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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