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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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上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成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何玉鳳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佩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