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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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游弼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簡志宇 │臺灣土地銀行草屯分│108年11月3日│51,845元│CWA0000000│││││行│││││└──┴─────────┴─────────┴───────┴───────┴───────┴──┘